为有效预防和扑救草原火灾,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草原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草原防火条例》和《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草原防火期
全县2022—2023年度草原防火期为2022年9月15日至2023年5月31日,其中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5月10日为草原高火险期。
二、草原防火范围
全县所有草场及野外易引起草原火灾的区域。
三、草原防火期内,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因生产活动或者煨桑、祭祀等确需在草原上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选择安全地点,采取防火措施,按照“四定一灭”要求组织实施防止失火。
(二)严禁在草原上野外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烧蜂、烧山狩猎、使用火把照明、生火取暖、野炊、焚烧垃圾及其他野外用火。
(三)禁止在草原上使用枪械狩猎;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动火作业活动的,应当经县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失火;进行实弹演习、处置突发性事件和执行其他任务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四)在草原上作业或者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安装防火装置,严防漏火、喷火引起火灾;在草原上行驶的交通工具上的司机、乘务人员和旅客不得丢弃火种。
(五)对草原上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应当采取防火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防止失火。
(六)在草原防火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草原火灾的非野外用火,县人民政府或者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要求,严格管理。进入草原防火区的车辆,应当取得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草原防火通行证,并服从防火管制。
凡违反以上规定的,县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依据《草原防火条例》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野外烧纸和吸烟者,一律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或者拘留等行政处罚;公职人员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对在场不予制止或者制止不力的领导干部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落实防火责任
(一)县人民政府将根据需要适时发布禁火命令,规定草原禁火期,划定草原禁火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草原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二)严格落实以乡(镇)人民政府属地管理责任、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责任、草原经营主体经营范围内的防火主体责任。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的,有关乡(镇)或者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草原防火联防联控机制,明确联防联控职责,协同做好联防联控区域内的草原防火工作。
(三)加强对高火险区的巡控,严防管控敏感地区和重要设施。草原防火期内,县乡两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做到“有火必报、报扑同步”,及时核查反馈热点信息。
(四)森林草原消防专业队伍要实行24小时执勤、备战、靠前驻防制度,保持临战待命状态。对发生的火情要迅速查清原因,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纪给予相应处罚。
五、强化宣传教育
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要将《草原防火命令》采取多种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结合防火宣传月、宣传日、小手拉大手等活动,广泛开展草原防火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公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确保有火不成灾、有灾无伤亡。
六、迅速报告火情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草原火情,应立即拨打火警电话12119报警。接到报告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科学采取相应的扑救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逐级报上级人民政府和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严禁迟报、瞒报、漏报。
七、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各乡(镇)应开展全方位、拉网式草原火灾隐患大排查,县级森林草原防灭火综合督导组将在防火期内每月开展督导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公安、林草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火,严格查处草原火灾案件,做到每案必查,每案必究。凡发生重大及以上人为草原火灾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一律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
九寨沟县人民政府
2022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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